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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自由包含哪几种历史上的婚姻形式是什么一、婚姻自由包含哪几种
1、婚姻自由包含:
(1)结婚自由,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,当事人是否结婚,与谁结婚,是其本人的权利,任何人无权干涉;
(2)离婚自由,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。
2、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一条
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。
实行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。
保护妇女、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残疾人的合法权益。
第一千零四十二条
禁止包办、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。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
禁止重婚。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。
禁止家庭暴力。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。
二、婚姻包办如何处理
婚姻包办的处理方法如下:
1、法律赋予被包办婚姻的当事人,在法定期限内撤销该婚姻关系的权利,若在胁迫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解除之日起一年内该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,婚姻归于无效;
2、若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的,婚姻关系只要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,应当认定继续生效。
婚姻的形式,简言之就是嫁娶的方法。
我国历史上存在过多种婚姻形式。
(1)掠夺婚。
男子未得女子及其亲属的同意,用掠夺的方法强娶女子为妻,俗名叫抢婚。
(2)买卖婚。
完全视女子为权利客体,以财物作为价金购买妻妾,把婚姻纯粹看成财物交易关系。
(3)交换婚。
两个氏族的男方互换其姊妹为妻,或互换其女儿为媳,是对等交换的议婚。
(4)服役婚。
男子于婚前或婚后,须在妻母家服劳役若干时间,作为娶妻的代价。
这其实是买卖婚的变形,不过以劳务代替财货而已。
(5)聘娶婚。
男子以聘的程序而娶,女子因聘的程序而嫁,“聘”的含义,第一是父母之命,第二是媒妁之言,第三要有聘约。
其实,聘娶婚是强迫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。
它是封建制婚姻的代表形式。
(6)选婚与罚婚。
挑选良家女子或挑选犯罪者家中的女子纳入后宫,由帝王自己享用或赐给宗室子弟为选婚。
对于帝室选不中的犯罪者的妻女,或是断配给臣下,或是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婚配,此为罚婚。
两者都属于强制婚性质。
(7)赠婚与赐婚。
依父母或有权人的意志将其所支配的女子赠送给别人为妻,叫做赠婚。
帝王将搜刮来的民女、犯罪者的妻女以及俘虏的女子赐与子弟或臣下,叫做赐婚。
两者都属于强制婚性质。
(8)收继与续嫁。
收继,多数是兄弟亡故收其寡妻为己妻,个别也有收庶母为妻妾的。
续嫁,指姊亡,妹续嫁于姊夫。
(9)招赘婚。
男到女家落户。
赘婿一般分两种,一种是“养老女婿”,一辈子在女家;一种是“出舍女婿”,在女家服役一定年限,仍回男家。
(10)养媳嫁。
大多是有子嗣后,抱养别家女儿作养女,适龄期再与本家子成婚。
(11)指腹婚。
又称胎婚,是两家主妇同孕,指腹相约定下婚姻。
(12)小女婿婚。
男家儿子尚为孩童,因缺少劳动力,娶一个十八九岁的大姑娘为媳。
(13)荒婚。
公婆或未婚夫病重垂危之际女子嫁到男家冲喜。
(14)招夫婚。
丈夫死后或生前无力养家,再招一夫共同生活。
俗称“拉帮套”、“搭伙”。
(15)典妻婚。
将妻作为物权客体议价典给他人,典约期满,以价赎回。
(16)雇妻婚。
将妻出租,按期收取雇金(租金)。
(17)虚合婚。
为已死亡了的男女举行婚礼。
包括两种,一是冥婚,又称嫁殇婚、娶殇婚,指男女死者联姻;一是过门守贞,指定婚后,未婚夫死亡,未婚妻仍入夫家为妇终身守节。
也有望门终生守寡的,称“望门婚”。
(18)转房婚。
学术上又称逆缘婚,是古代“夫兄弟”、“妻妹妹”,共夫共妻的残余形式。
兄亡嫂转嫁其弟,弟亡弟媳转嫁其兄,姊亡妹续嫁姐夫。
(19)表亲婚。
通常称姑表婚与舅表婚,是古老的亚血缘婚的遗俗,指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之间的婚姻关系而言。
(20)姘度婚。
非法同居,古称“野合”、“私奔婚”。
(21)共妻婚。
是旧社会流行于***地区的婚俗,是古代血缘、亚血缘婚的残余变异形式。
多为兄弟共妻,结婚时兄为主夫,其余弟为副夫。
(22)阿注婚。
此婚俗流行于永宁纳西族,“阿注”意为朋友,男女双方皆可称之。
是一种以女系为主,临时结交同居为婚的婚姻形式。
(23)试验婚。
是正式结婚前行试验同居的婚俗。
过去西南少数民族中这种婚姻形式较多,是一种自愿婚的萌芽。
(24)自愿婚。
以男女双方***为基础的婚姻,“私奔婚”是自愿婚的古俗形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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